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统筹规划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整合基层治理资源,创新基层治理方式,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治安风险防控等职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