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田字型基层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基层治理工作,落实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健全与基层治理相适应的新型村(社区)警务机制,提升村(社区)治安治理和服务水平。
(二)住建部门负责健全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及其相关制度,开展住宅物业服务质量考核。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乡村发展、建设和治理,指导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
(四)数据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社会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体系,完善基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旅、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