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街道)、村(社区)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民情地图·小兰善治”基层治理系统平台建设,完善“小兰帮办”等服务应用场景,统筹推进智慧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集成应用网上办事、民情反映、预警研判、协同响应等场景与功能,以数智化赋能基层治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之间的联动,推动政策宣传、社会保障、矛盾化解、便民服务、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等方面实现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主动适应信息化要求,实现事件的快速上报,自动分拨流转,实时跟踪和反馈评价,形成管理服务闭环。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保障数据和服务管理对象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