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田字型基层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并接受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