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木材经营加工等生产经营场所,对木材、疫木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干扰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