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