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业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