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尚未生效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相关材料。超过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