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尚未生效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