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尚未生效

自治区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