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对水土流失、风沙危害等生态系统脆弱地区、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生态区位重要地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方式,有计划地实施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