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三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需求,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选用优质速生树种和乡土树种、发展珍贵树种、建立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逐步实现林木良种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