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需求,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

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选用优质速生树种和乡土树种、发展珍贵树种、建立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逐步实现林木良种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