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禁止下列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二)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四)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五)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