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调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完善保护设施,采取救治、复壮措施等,加强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