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按照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与批准单位相同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