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临时使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