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条尚未生效临时使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