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组织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治理,防范和化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参加道路联合检查或者木材检查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