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加强生物防火林带等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建立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相关经营单位,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巡护。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