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六条尚未生效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建筑高度、形态和景观视廊的管控。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