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名城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城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将名城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