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广南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捐赠、投资、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名城的保护与利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