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广南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捐赠、投资、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名城的保护与利用。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