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