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技术对名城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定期开展巡检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针对名城保护对象的破坏行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