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保护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种植本土植被和花卉,改善名城生态环境。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线缆应当逐步实现入地铺设。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