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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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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保护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种植本土植被和花卉,改善名城生态环境。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线缆应当逐步实现入地铺设。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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