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鼓励和支持在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建立影视制作、文艺创作、民间艺术传习等基地,发展特色文化创意产业;(二)开展皇姑节、花街节、花山节、弄娅歪、八宝放河灯等传统文化节庆活动;(三)弘扬壮族刺绣、百楔鼓、壮族银器、瑶族服饰等传统技艺;(四)传承广南土司宴、岜夯高峰牛肉、壮族花糯饭、呵啰等地方特色美食;(五)经营特色客栈、民宿、商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