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名城保护范围内配套建设或者利用既有建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文化体验、研学考察等活动,推动文旅融合发展。

鼓励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文创、旅游、商贸等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房屋、传统技艺等多种形式参与名城开发利用,享受合理收益。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