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尚未生效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