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并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保持原有建筑风貌。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