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县人民政府实行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列入名城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古井、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

未列入名城保护名录,但具有传统风貌的民居、建筑群等,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经评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潜在对象,实行预先保护。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