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适应高原环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耐寒、节水型环卫设施,以及牲畜粪便无害化处理、草原垃圾回收利用等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