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尚未生效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镇市容市貌管护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