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尚未生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集贸市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有序经营的;(二)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招牌等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四)违反早市、夜市、摊点管理规定的。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