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尚未生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等上面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二)在临街建筑物屋顶、平台、外走廊等违章搭建、堆放、吊挂或者晾晒物品的;(三)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