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从车辆内向道路、公路等路面、沿线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从建(构)筑物向外丢弃、扬撒、倾倒杂物、废弃物;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等公共区域放养家畜家禽;

(五)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随意倾倒垃圾导致城镇污水管网堵塞,或者在商铺门口及责任区内乱堆乱放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六)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

(七)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