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尚未生效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明显标志,由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安排专人管理。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制定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乡村,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城镇、景区、园区、加油站、机关事业单位及经营性场所配套的公共卫生间,应当向全民免费对外开放,设置清晰导向标识,不得无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鼓励沿街商户、企业内部卫生间向公众开放并公示。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