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尚未生效

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县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与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推进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修建与设置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及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