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尚未生效

禁止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塑料购物袋等废弃物;

(二)从车辆内向道路、公路、铁路等路面、沿线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从建(构)筑物向外丢弃、扬撒、倾倒杂物、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五)在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公共区域丢弃、扬撒、倾倒、堆放垃圾;

(六)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放养家畜家禽;

(八)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十)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