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市容市貌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镇市容市貌管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市貌管护事业与经济社会、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保洁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