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