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所含的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论证、评估、报批和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容和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由其保护规划确定。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