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同仁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三)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

(四)隆务寺、隆务清真大寺、圆通寺、二郎庙,保安都司衙门、明清营房、关帝庙、土地庙等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安、郭麻日、年都乎、吾屯等古寨堡和古城墙、城门、铁城山古城遗址等历史地段;

(六)老县委办公旧址、烈士陵园等近现代重要史迹,夏日仓一世、根敦群培、朱仲禄等名人故居,具有同仁地域特色的历史传统民居;

(七)古树名木、古桥、古碑、古泉和山峦、水系、湿地等与历史文化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生态资源、自然景观;

(八)热贡艺术、黄南藏戏、热贡六月会、保安花儿会、保安社火、隆务清真老八盘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应当在其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内容和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