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尚未生效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普法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