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尚未生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保护投资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出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活动;鼓励乡村工匠、非遗传承人参与保护修缮和传承利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