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市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