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实施工作;文体旅游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州、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