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州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工作。

同仁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