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