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