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