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行政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方式,及时受理举报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