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尚未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行政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方式,及时受理举报并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