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尚未生效州、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